(四)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事故信息电话快报的内容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六)事故信息的续报
为保证事故信息的及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事故具体情况暂不清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即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当日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