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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范围(修订):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4.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注意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区别)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责任主体、主要违法行为(与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应)、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罪名(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记忆)。
1.新法罚款幅度提高2-5倍,解决"打非治违"、"重典治乱"问题。
2.修订: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P68)
教材列出27项,新法新增5项。主要是指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一节中规定的违法行为。(P40-51)
3.修订:对安全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老法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老法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老法5000)元以上二十万(老法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老法5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