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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爆炸重大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13:00过后。某钢瓶检测站站长指挥6名职工将1只400 L的待检测环氧乙烷钢瓶滚到作业现场进行残液处理。工人将瓶阀门打开后未见余气和残液流出,于是把阀门卸下,仍没有发现残余液体和气体流出,即将阀门重新装上并关好。工人再将环氧乙烷钢瓶底部的1只易熔塞座螺栓旋松后,即听到"滋波"的漏气声,随后工人们都去干其他工作了。15:20左右,检测站作业现场的环氧乙烷钢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正在作业现场的4人受伤,伤者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有3人先后在6日内死亡。公安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出7辆消防车、43名官兵赶赴现场,投入扑救抢险工作。爆炸导致站内大部分厂房和围墙倒塌,并造成周围一部分民宅门窗玻璃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为查清事故原因,专门派出人员到发生爆炸的环氧乙烷钢瓶的产权单位及最近一次充装环氧乙烷的单位进行调查。市安委会还专门委托某市化厂研究所有限公司的2位老师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论证。2位老师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数次到现场勘查,并对现场钢瓶残片上的结垢物进行了仪器分析测定,提出了意见。
1.直接原因
(1) 某钢瓶检验站站长违章指挥。在确认气瓶内存在残液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松开底部易熔塞座泄放瓶内环氧乙烷气体,且明知环氧乙烷气体为易燃易爆气体,却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环氧乙烷气体大量泄放,因环氧乙烷气体比空气重,沉伏于地面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最终酿成爆炸事故。
(2)工人无知操作。3名职工在清理地烘炉时,由于对环氧乙烷气体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缺乏了解,在存在环氧乙烷和空气混合气体的环境条件下,使用铁锹清理煤渣,因摩擦、碰撞等原因产生火花,导致混合气体的爆炸。
2.间接原因
(1)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处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对现场操作工人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2)专职安全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
(3)该检验站挂靠的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不闻不问,疏于管理,从而使该站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4)该站未按GB 12135-1999国家标准关于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审,单位安全"三同时"不到位,从而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
(5)市有关专项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虽能按国家规范标准核发证照,但日常监察缺乏力度。所在区、乡对该站安全管理体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安全管理疏漏。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该钢瓶检验站站长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该钢瓶检验站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该站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质监部门吊销其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不准再从事气瓶充装、检测、管理工作。
(4) 该区燃料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区物资局对挂靠单位的安全工作不闻不问,疏于管理。区燃料公司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记过处分;区物资局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原物资局副局长、现经贸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5)市质监局对钢瓶检验站虽在核发和换发许可证过程中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但缺乏日常的安全监察,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市质监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立即报请省质监局吊销钢瓶检测站检验许可证。
(6)区政府、乡政府疏于管理,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导致事故的3名职工违规操作,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此3人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