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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自2011年 2月1日起施行.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进行监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的保证.《安全生产法》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安全生产隐患,防止安全设施与建设工程主体项目脱节,避免先天不足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定的举措之一.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范围很广,形式多样,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投资的项目,有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和备案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于数量较多、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