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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行措施
1.执行的基本措施
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报告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财产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3.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七)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执行中止 执行终结
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出现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或没有必要继续,结束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