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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工与完工
1.开工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
2.完工
承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三、工期延误与提前
(一)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界定,应按当地政府气象部门的气象报告为准。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不可抗力的约定协商处理。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二)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