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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注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与联系
(2)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5)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2、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