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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3)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4)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4、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1)施工企业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2)施工单位应及时将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要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施工企业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二)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
2、主要责任
(1)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全面负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