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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能力的特定法人发出邀请。
3.招标人需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依法必须要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少于20日。
5.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对于评标委员会来说,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8.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1~3人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9.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10.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1.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5.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7.《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