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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当履行的处理
1.因债权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困难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应当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会使债务人不知向谁履行债务或者不知在何地履行债务,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出现这些情况,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或部分履行的处理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且债权人同意的情况除外。
3.合同不当履行中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因 债务入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米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台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因为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小影响善意第二人取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