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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
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其余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png
五、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3)对于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