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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量偏差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如果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当Q?>1.15Q0时,S=1.15Q0×P0 ( Q1-1.15Q0)×P?
2.当Q?<0.85Q0时,S=Q?×P?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偏差(与招标控制价联系确定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