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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量单位
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规范中的计量单位均为基本单位,与消耗量定额中所采用基本单位扩大一定的倍数不同。如质量以"t"或"kg"为单位,长度以"m"为单位,面积以"m"为单位,体积以"m3"为单位,自然计量的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
5.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其原则是按施工图图示尺寸(数量)计算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净值,一般不需要考虑具体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而发生的施工余量。如"010515001现浇构件钢筋"其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其中"设计图示钢筋长度"即为钢筋的净量,包括设计(含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锚固长度,其他如施工搭接或施工余量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6.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指为了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要发生的具体施工作业内容。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给出的是一个清单项目所可能发生的工作内容,在确定综合单价时需要根据清单项目特征中的要求、具体的施工方案等确定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是进行清单项目组价的基础。
7.清单项目的补充
随着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的不断涌现,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