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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提交投标文件的期限:即投标准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5.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期限: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合同签订期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8.投标保证金返还期限: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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