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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
(一)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2)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和有关解释;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6) 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
(7)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 其他。
2. 编制原则:
(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 措施项目中得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费用列入。
(5)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