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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
1.出售、澄清至截止及出售时间:20天、15天、5天;
2.招标公告指定媒体,邀请3家以上,有标底的应保密;
3.不得歧视:提供差别信息、区域、业绩、奖项、不同审查标准、指定品牌及供应商、所有制形式以及不实际要求。
(二)投标
1.实质性响应,截止日前修改或撤回的,应书面通知;
2.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在截止日前10日提出,少于3家应重新招标;
3.联合体:协议、资质、责任、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串通、低于成本、行贿;
5.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有效期,不超项目估算价的2%。
(三)开标、评标与中标
1.开标:主持、时间、地点、参加人、检查密封;
2.评标委员会:组成、老师(回避)选取方式、保密;
3.澄清不得主动、超出范围和更改实质内容、中标人标准;
4.可以否决所有、可推荐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5.发出中标通知30日内签合同、不得另行订立;
6.履约保证金不超10%,放弃者可依次定或重新招标。
(四)投标文件的否决
1.无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
2.联合体没有协议;
3.多份投标文件(按要求的除外);
4.低于成本或高于最高限价;
5.未做实质性响应及其他规定条件;
6.弄虚作假、串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