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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业燃油附加费征收的税务处理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4-14 | 来源:转载

航空业燃油附加费征收的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航空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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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一:培养飞行员、机务人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情景二:飞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

根据财税〔2000〕102号文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办理材料有:

1、A07113《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纸质版)

2、企业退税申请报告(列明企业基本情况、退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已缴金额、应退金额等,加盖企业公章)。(纸质版原件,一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纸质版,一份)

4、未进行产品或企业资格认定的优惠事项,纳税人需提供相应的产品、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该业务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等。(纸质版,一份)

情景三:企业自主研制客机

如果你是研制客机的企业,根据财税〔2016〕141号文规定,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注: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 45 吨的民用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 公斤的民用客机发动机。)

情景四: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

如果你是飞机销售商,根据财税〔2016〕141号文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 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注: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 25 吨且小于 45 吨、座位数量少于 130 个的民用客机。纳税人符合上述两条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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