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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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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 “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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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2000余名员工,300余名专业师资,120余家分校分布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合作建设环优共济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公司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近年来,公司创新引进智能科技,创立“直播 录播 面授”的融合教学模式,开设3D仿真教学、VR实景课堂助力学习,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使全国学员共享优质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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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F3100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

2F311000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及建筑材料

2F311010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类型及组成

2F311020 水利水电工程勘察与测量

2F311030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

2F31200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导流

2F312010 导流

2F312010 截流

2F313000 水利水电工程主体工程施工

2F313010 土石方开挖工程

2F313020 地基与基础工程

2F313030 土石坝和堤防工程

2F313040混凝土工程

2F313050 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2F31306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2F320000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F320010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2F32002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F32003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F32004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F32005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F32006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2F32007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

2F32008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F320090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

2F320100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

2F330000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F331000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法规

2F331020 《防洪法》相关规定

2F331030 《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

2F332000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F33201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F33202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之施工及验收的内容

2F333000 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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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必看重点: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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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Z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没有约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到庭参加)。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2、开庭调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终解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Z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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