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指从事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
培训内容: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劳动关系管理专家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官员按照《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授课内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
劳动标准实施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报考条件,具备以下条件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贵姓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报名手续:
学员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个人申请表(统考类)表格;
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身份证复印件2份;
按报考条件,学员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报考的,还需提供上述证书的复印件和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照片:考生本人近期正面直边免冠白底彩色或黑白(光面相纸)证件二寸相片八张(相片背面写上学员姓名、和培训项目)
根据职业(工种)考核方式提供本专业论文(一式五份);论文题目笔试后在学习平台-教务通知上公布。成绩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后提交至我院教务部。
二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大纲:
适合人群:
◐ 全国企事业单位中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 全国企事业单位中分管劳动人事工作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 各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负责人及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 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 街道(乡镇)、社区中负责劳动调解员的相关人员
◐ 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