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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如何做?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1-12-21 | 来源:转载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计算如何做?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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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呢?

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2月将原用于职工食堂的发电设备改用于生产车间,该发电设备于2019年4月购入,原值为1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30万元.已知该发电设备有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税率为13%,问:则甲企业就此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多少万元.

甲企业就此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0)÷(1+13%)×13%=8.05(万元)

因此,也就是说,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除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外,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责任编辑 : 柳花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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