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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一级建造师复习过程中的经验心得(5)

发布时间:2016-03-22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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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系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在法规试题中毫无疑问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因为它考察的是考生是否真正

理解了知识点,只有考生理解了并且理解到一定的深度才能做好这样的题型。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工程的有关规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首先,我们要理解“负责”的含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总能听到“负责”这个词,比如说,科长要向处长负责等。那里的负责指的是一种信息的流向,是一种组织分工,含有领导与被领导的意味。但是,我们这里的“负责”却没有这个意思,因为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商之间,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它的意思是“履约”,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去履约。

其次,我们要理解连带责任的概念。

什么是连带责任?书中也作了说明,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即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迫偿。

对于连带责任的含义,我们一定要好好体会。现在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上面法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关系上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存在分包合同,而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却是什么合同关系也没有。所以,要是依据合同关系来看,如果分包商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是不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商予以赔偿的。但是,根据上面的法条,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就分包工程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分包商的工程质量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就可以越过总承包商而直接要求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他依据的就不是合同关系了,而是法律。

10.禁止型考点

书中有一些禁止型的规定,这些也是需要注意的地方。因为,既然是禁止的,就意味着是加以强调的。违背了就是违法,所以,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也要予以注意。例如,书中关于保证人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人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生应该在理解的基础上来记忆。为什么不允许学校作为保证人?因为作保证人是有风险的,我们总不能让学校破产倒闭了吧,那样的话孩子们去哪里上学呀?这样一想,这样的禁止性知识点就很容易掌握了。

三、泛读

对于精读这道程序,由于需要大量的时间,我们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进行的遍数。两遍精读之后就应该进行泛读了。所说的泛读,指的就是只看重点的内容,而不去字斟句酌地去读每一个句子了。由于有了前面精读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已经在书上标注出了重点的内容,泛读的时候只要注意看这部分内容就可以了。只有对于尚不能理解的部分才有必要进一步去读后面的详细的文字。泛读应该是跳跃性的、精进性的,每泛读一次都应该减少需要泛读的部分,以至于后面的泛读只需要看一下提纲和目录就可以了。这样既能抓住重点又能节约大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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