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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劵从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知识:存托凭证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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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

存托凭证简称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首先由J.P摩根首创。

·参与美国存托凭证(ADR)发行与交易的中介机构包括:

1、存券银行。首先,作为ADR的发行人。其次,在交易中负责ADR注册、过户等。第三,为持有者和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家安排的银行,负责保管基础证券等。

3、中央存托公司。是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

·按照基础证券发行人是否参与存托凭证的发行,ADR可分为:

1、无担保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发行。

2、有担保的存托凭证。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发行。

有担保的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存托凭证和私募存托凭证。级别越高,登记要求越高,吸引力越大。

·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3、吸引投资者关注,增强上市公司曝光度,增加股票流动性。

·对投资者的优点:

1、以美元交易

2、须经美国证监会注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

3、上市公司发放股利是以美元支付。

4、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的,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美国存托凭证交易形式两种:1、市场交易;2、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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