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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的保证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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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资格

(1)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总结:附条件的票据行为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背书有效,条件无效

保证附条件:保证有效,条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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