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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基础备考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6-02-0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z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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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一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公式中所称“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一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零件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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