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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公路实物谁讲的好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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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佳:《市政工程管理实务》

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天津大学博士,主要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造价师、建造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主持编写多部造价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教材。在培训教学和辅导教材编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参编各种教材和专著多本,发表了高水平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讲授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师课程,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曾获得天津讲课大赛二等奖。试听老师

齐锡晶:《建设工程经济》

东北大学资源与土木工程学院教授,博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沈阳市房地产研究所研究员、沈阳市房地产开发研究会秘书长,辽宁城市经济研究会理事、辽宁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中国住宅及房地产研究会理事,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理事。拥有丰富的土木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咨询策划、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长期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擅长案例教学,授课形式新颖独特,讲课思路清晰,要点把握准确。试听老师

王竹梅:《建设工程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硕士,经济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参与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则》(草案)与《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参与了美国估价师学会出版的《不动产估价》(第11版)以及英文原版《不动产估价词典》的翻译工作。擅于总结,独特的六大学习方法:表格法、梳理法、提炼法等,将复杂的教材内容化为简单易记忆的形式,辅导效果明显,是学员的良师益友。试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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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的形式和效力层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 相关法律的关系

建没法律、行政法舰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民事商事法律、社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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