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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初级会计师网上培训课程

发布时间:2016-03-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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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知识点: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概念 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顺位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行使人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付款请求权VS追索权

(1)A签发一张票据给B,A'为A的开户银行,A为出票人,B为收款人,这张票据是在B手中,所以B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B向A'提示付款,A'将票据收回,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会消灭。如果A'拒绝付款,需要将票据还给B,同时要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然后,B才可以去向前手进行追索。

(2)A签发一张票据给B,A'为A的开户银行,老赵为保证人,B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C,这张票据在C手中,C为这张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则C可以向A'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C被拒绝,则票据会回到C手中,此时C可以行使追索权,在行使追索权时,可以同时向一人或多人行使。假设C向B行使追索权,B支付款项之后,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可以向A或者老赵行使追索权。假设B向老赵行使追索权,老赵支付款项后可继续向A追索。

总结:能够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的只有两类人,一类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一类是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能够行使追索权的,除了收款人和最后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以外,还有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例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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