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枪手补考英语 作弊女大学生告教委败诉
2007-08-21 11:09:02 京华网 【 查看评论
    因在大学英语补考中默许同学找来“枪手”替自己考试,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原女大学生杨影(化名)被校方开除。向市教委申诉无效后,杨影将市教委告上法院。近日,认为市教委维持校方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杨影败诉。
    
    2006年6月9日,在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组织的大学英语第二次补考中,杨影没有参加考试,存在由他人代考的行为,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校方在《考场作弊记录》中,认定杨影的行为属于找人替考,杨影签字予以确认。
    
    2006年6月12日,杨影书写了《关于我英语补考替考的情况说明》及《关于我对英语补考替考的认识》,在上述两份材料中,其承认同意由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并表示承认错误。2006年6月13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杨影开除学籍的处分。向学校申诉无效后,杨影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2006年9月7日,市教委决定维持学校作出的决定。此后,杨影不服,将市教委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
    
    庭审时,杨影认为,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第54条,对“替考”的解释认为,替考分为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替考是由被替考人与替考人预先合谋而采取的作弊行为,性质要比单人作弊严重,因此才被列入开除学籍的情形。事发当天,杨影与替考人根本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影与替考人之间存在“预先合谋”,因此市教委维持学校的处理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近日,市一中院认定,本人与替考者是否彼此认识或考前是否存在共谋行为,并非54条适用的必要条件,只要确实存在本人未参加考试而由他人代替且本人明知的事实,就可以认定为作弊,并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市教委的维持决定并无不当,应该维持。
    
    王阳
    【责任编辑 邹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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