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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量清单缺项(因变更、清单错误等)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
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规范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规范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工程量偏差(必然偏差→价款调整)
(一)计价规范的规定
1.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当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二)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公式
1.当 Q1(最终量)>1.15Q0(清单量)时,
某分部分项工程调整后的结算价(S)
=1.15Q0×P0 (Q1-1.15Q0)×P1 (式5-3)
2.当 Q1<0.85Q0时,
S=Q1×P1 (式5-4)
◆作为“量差、调价”的关键,调整后新的综合单价(P1),可参考以下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