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校成立于2003年,在七年时间里,网校经历了飞速发展,目前已经拥有工程、外语、财会、经贸、医疗卫生、学历、国家职业资格等七大类近百个考试项目的网络辅导课程,每年上传课程万余小... 学校首页
2.安全生产月期间,甲公司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乙机构实施某项目安全评价,甲委托具有资质的丙机构针对该项目进行安全监测检验,甲将丙提交的报告交给乙作为安全评价的依据。因丙收了甲公司的"好处费"8 万元,便出具了虚假监测检验报告,致使设备投入使用后不久因其存在的重大隐患引发事故,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0 万元。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可对该安全评价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实施的处罚有( )。
A.经济损失 200 万元由甲承担,乙、丙负连带赔偿责任B.对丙没收其违法所得 8 万元,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C.对丙机构负责此次评价的主管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D.吊销丙机构安全评价资质,对其直接负责人实施 15 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