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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和房屋两种最主要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确定了国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的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范围为不动产的物权。按照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的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创设物权。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