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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压力容器操作要求
(一) 锅炉
⑴点火前,应对锅炉各部件----显示仪、电气回路、阀门、旋塞、管道、水面计、泵体、喷咀和各种安全装置等按程序进行检查,确认无异常和漏泄情况下方可起动。
⑵ 封闭入孔应事先检查确认烟道、炉膛无人及异物方可进行。
⑶起动后,按程序做好下列各项检查确认工作:水面计;给水装置的动作;低水位切断动作;压力开关动作;压力比例控制器动作;安全阀的动作。
⑷锅炉运行中应定期排污(原则上每班一次),排污时,禁止用手锤或其它物具敲击开启排污阀,每班冲洗水位表一次。
⑸锅炉运行时,操作工不许离岗位,应按时进行巡视检查(一般半小时检查一次,一小时作一次检查记录)。
⑹巡视检查应戴上手套,不能用赤手摸触导热部件,观察炉膛燃烧情况要戴上防护镜。
⑺遇到警报有不鸣、不息或自控警报失灵,经现场处理无效或无法处理时应立即停炉,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