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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施管理的一般规定
城乡规划经批准以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执行规划的自觉性。
城乡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必须附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设。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批租土地。
在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批准文件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