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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主要指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所。
2.《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规定,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 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