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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和功能
(1)风景名胜区法定概念。风景名胜区是一个严格的法定概念,是指经过特别法定程序,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这一特殊区域属于我国风景名胜的佼佼者?代表着国家的经典风景名胜。
(2)风景名胜区主要功能。风景名胜区的主要功能在于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与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和文化旅游;开展科研和文化教育活动;促进风景名胜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
3.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分级
(1)风景名胜区设立。对风景名胜区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首先按照法定程序设立风景名胜区,并划定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以内适用《风景名胜区条例》。在申请和论证设立风景名胜区时,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2)风景名胜区分级。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根据不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旅游条件,将设立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1)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设立为省级风景名胜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