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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许可管理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6月25日重新发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原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m 2 以下的建筑工程,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4.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