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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征用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考点、重点、难点)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对于征收的集体土地,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用地单位只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 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和个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①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③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④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申请征地不得化整为零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征收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铁路、公路和输油、输水等管线建设需要征收的土地,可以分段申请批准,办理征地手续。
(四)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征收土地由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