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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了《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定义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二条)。
2.信访工作原则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