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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国务院于2006年9月16日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风景名胜区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二条)。
2.基本原则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三条)。
3.管理机构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第四条)。
4.风景名胜区的设立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