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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的必要性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我国现有特种设备生产企业5万多家,已经形成从设计、制造、检测到安装、改造、修理等完整的产业链,年产值达1.3万亿元。特种设备具有在高温、高压、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的特点,是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对此,世界各国政府十分重视其安全,不断探索,寻找解决办法,对这类设备、设施均实行特殊监管,以保障安全。
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安全监管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暂行条例》为我国建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规依据。2003年,由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且于2009年进行了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增大,人民群众对安全保障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