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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许可-药事管理与法规
(1)药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和审批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同时具有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软件 硬件 人员” 。
①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②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③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④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应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2)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限期等项目。
其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事项为: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等项目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