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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调解
(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