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级经济师培训班

赵聪老师

赵聪高级经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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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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