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金融体系与金融制度时长: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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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图示: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
1、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甲——乙(债务人)——丙(乙的债务人)
原告 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