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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成交价格偏离正常价格的因素
(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
(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
(3)被迫出售或被迫购买的交易;
(4)人为哄抬价格的交易;
(5)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
(6)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规模经济,外部效应内部化);
(7)受迷信影响的交易。
上述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但当合适的交易实例少于3个时,在掌握特殊交易情况且能量化其对成交价格影响的情况下,可将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选为可比实例,并对其进行交易情况修正。
4.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交易情况修正、市场状况调整、区位状况调整、实物状况调整、权益状况调整时,分别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不宜超过20%,共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和调整幅度不宜超过30%;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比较价值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5.房地产状况调整的方法
房地产状况调整的方法有:
①直接比较调整、间接比较调整;
②总价调整、单价调整;
③金额调整、百分比调整;
④加法调整、乘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