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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受理
1.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
3.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不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