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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欧盟颁布了《塞韦索法令Ⅱ》,并要求其成员国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从1999年2月起,《塞韦索法令II》完全代替了原先的《塞韦索法令》,新法令是强制性条约。《塞韦索法令Ⅱ》有两层目标:一是预防包括危险物质的重大事故危害;二是减轻事故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后果。《塞韦索法令 Ⅱ》对法令适用范围、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用地规划等进行了修订。
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重大事故危险控制条例》(COMAH),它与《塞韦索法令Ⅱ》的要求是一致的。此条例根据企业内危险物质的数量列出了两个层次水平。主管机构由职业安全执行委员会(HSE)、英国及威尔士环保机构和苏格兰环保机构共同组成。企业管理者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预防重大事故和减轻事故灾害对人和环境的影响。
1985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关于危险物质应用和工业过程中事故预防措施的决定。1985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召开了重大工业危险源控制方法的三方讨论会。1988年,IL0出版了《重大危险源控制手册》。1991年,ILO出版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施细则》。1992 年,国际劳工大会第79届会议对预防重大工业灾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1993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公约)和建议书,该公约和建议书为建立国家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