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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总体规划(含合分区规划)的审批主体:
(1)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
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总体规
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管辖范围内除上述城
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市人民政
府审批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
(4)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
2、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主体
城市详细规划一般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
的详细规划,除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
一般地区的详细规划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
2,2,2掌握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的
审批程序
1、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
(1)论证规划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
门及老师对规划的内容初步论证,将论证意见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
核。
(2)城市政府组织审核。
(3)报请人大审议。
(4)批准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公布批准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由该市改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