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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主立法的原则。行政机关以依照法律进行立法时,应采取各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一是要建立公开制度;行政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并附有立法目的、立法机关、立法时间等内容的说明,以便让人们有充分的时间发表对特定立法事项的意见。二是要建立咨询制度,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和咨询程序,对特别重大的行政立法进行专门咨询;公民有权就立法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甚至立法行为本身请求立法机关予以说明和答复。三是建立听证制度,将听取意见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并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 .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行政立法具有层次性。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或者改善某一行政领域内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最终目的是实现和增进公民的权益,保护人民的幸福。因此,行政立法要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权益之间的关系。在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法律依据的同时,要注意规定的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立法要在社会协调与发展、稳定与繁荣、社公平与行政效率之间取得相对平衡。
(4)效率原则。行政机关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基础上,尽可能地以最低成本制定出最高质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和时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