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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 2613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要求,一是对化学品按其健康、环境和物理危险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统一分类;二是对每种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单。什么是危险化学品?一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特性的化学品;二是具有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种类要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