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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规划编制的依据
城市的总体规划必须以所在省、自治区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城市详细规划必须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市辖县、区、乡镇域总体规划应当以所在城市的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同样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前提是这项规划必须是依法批准并有效 ,两者缺一不可。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指导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因超过规划期限或因现实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的上一层次规划,且必须做调整的,依法调整后,方可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依法制定城乡规划,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城乡地区的现状条件和环境、资源以及自然地理、历史特点为基础。一些重大规划问题的解决必须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城市政府制定的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计划,已经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城市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的依据。此外,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有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上级政府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亦可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情况的需要,对规划的边界条件、规划的内容深度、技术要求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这项都应作为规划编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