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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估价委托;
2.确定估价基本事项;
3.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6.选用估价方法进行测算;
7.确定估价结果;
8.撰写估价报告;
9.审核估价报告;
10.交付估价报告;
11.保存估价资料。
3.0.2 估价委托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受估价委托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
2.决定受理估价委托的,应与估价委托人订立书面估价委托合同;
3.受理估价委托后,应根据估价项目的规模、难度和完成时间确定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并至少选派两名能胜任该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共同进行估价,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4.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受理估价委托、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撰写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